各区财政局:
根据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街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(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)的通知》(粤财农〔2023]192号),经市政府同意,现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(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)(具体金额等详见附件1)。此项资金列2024年“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”,支出按照实际用途在“213农林水支出”科目下列支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请抓紧做好分解下达相关工作并按程序拨付使用。2024年度中,将根据中央资金正式下达情况和资金分配办法据实清算和调整,多退少补。
二、请突出衔接资金支持重点。此项资金应按照财政部等6部门印发的《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》(财农〔2021〕19号)、《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》(财农〔2022〕14号)及省财政厅等5部门《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》(粤财农〔2022]98号)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。各区应将衔接资金主要用于吸纳中西部脱贫人口跨省就业。
三、请认真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。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,资金标识为“01中央直达资金”。各区在下达此项资金时,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,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,贯穿资金分配、拨付、使用等整个环节。同时,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,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,确保数据真实、账目清晰、流向明确、资金直达基层。四、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,组织本级主管部门制定项目明细绩效目标,结合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,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。
附件:1.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明细表
2.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(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)的通知(粤财农[2023]192号)